(2017)津0102民初5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清燕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清燕,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5999号原告:高清燕,女,1988年8月1日生,回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林,男,1990年11月1日生,回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住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杨永银。原告高清燕诉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清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金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