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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上海蓝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恒远博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蓝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恒远博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5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蓝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柘公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李伟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荀大鹏,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家口市恒远博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号**号楼**号写字楼*层。法定代表人:王文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蓝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张家口市恒远博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3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按照案涉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和期限计算日租金再乘以停业天数确定张家口市恒远博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停业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进一步查清。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3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海蓝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8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张家口市恒远博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少博审 判 员 马瑞云审 判 员 刘东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宋凯阳书 记 员 孙斯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