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厦门荣沪贸易有限公司、锦宸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荣沪贸易有限公司,锦宸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锦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荣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春江里35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699924572D。法定代表人:肖文杉,董事长。被执行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东段清华园6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67309949L。负责人:陈川,经理。被执行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通杨西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12307Y。法定代表人:李焕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厦门荣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民终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锦宸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荣沪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锦宸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779113.95元及利息、执行费10191元、诉讼费1010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建 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