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陶方泽、兰春卯等犯诈骗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方泽,兰春卯,卢晓峰,吕莹,朱威,黄健,宋明贵,丁志刚,陆家红,赵海华,马丽,王琪,任良玉,苗丹,庞磊,丁燕,李原,刘松,赵博,隋恒,李双全,刘丹丹,迟井亮,张振,王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辽0103刑初48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方泽,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被告人兰春卯,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结算部总监。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被告人卢晓峰,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技术部总监。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被告人吕莹,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技术部副总监。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朱威,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结算部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健,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市场部客户经理。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明贵,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被告人丁志刚,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陆家红,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海华,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马丽,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琪,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任良玉,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苗丹,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庞磊,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丁燕,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结算部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原,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松,山东省单县,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博,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隋恒,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双全,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丹丹,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迟井亮,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振,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年7月1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伟,辽宁亚东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取保候审。你院起诉移送的沈河检公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方泽、兰春卯、卢晓峰、吕莹、朱威、黄健、宋明贵、丁志刚、陆家红、赵海华、马丽、王琪、任良玉、苗丹、庞磊、丁燕、李原、刘松、赵博、隋恒、李双全、刘丹丹、迟井亮、张振、王伟犯诈骗罪一案,经审查,被告人黄健、王琪、任良玉、苗丹、庞磊、丁燕、李原、刘松、赵博、隋恒、李双全、刘丹丹、迟井亮、张振、王伟犯诈骗罪经本院多次依法传唤,无法找到被告人,故无法交付审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沈河检公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