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1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飞翔与马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飞翔,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13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飞翔,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马超,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肖飞翔与马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查,马超的支付宝账号有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超的支付宝账号余额2286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毕 伟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苌 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