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5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诸葛六珍与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六珍,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5289号原告诸葛六珍,女,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广西阳朔县。委托代理人李续杰、路烽豪,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三街北段16号。法定代表人钟奕南。委托代理人郭前航,男,汉族,1984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诸葛六珍诉被告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