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褚德军与于颂杰、郑小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德军,于颂杰,郑小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860号原告:褚德军,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于颂杰,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郑小珍,性别不详,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褚德军诉被告于颂杰、郑小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褚德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