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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褚德军与于颂杰、郑小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德军,于颂杰,郑小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860号原告:褚德军,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于颂杰,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郑小珍,性别不详,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褚德军诉被告于颂杰、郑小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褚德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