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田伟叶、何宪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伟叶,何宪锋,魏世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田伟叶(又名田伟业),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何宪锋,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魏世红,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再审申请人田伟叶、何宪锋因与被申请人魏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02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田伟叶、何宪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永生审 判 员 刘春山代理审判员 田洪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利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