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月林与熊方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林,熊方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5民初307号原告:王月林,男,汉族,永修县人,住九江市永修县。被告:熊方树,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原告王月林诉被告熊方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月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方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月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在原告处欠款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业务需要,在原告处做广告宣传,尚欠原告广告设计费21000元。2016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写下欠条,并写明该欠款将于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时间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诉请如诉讼请求。被告熊方树既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因业务需要,在原告处做广告宣传。2016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王月林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归还日期为2017年4月30日账号:62×××74中国农业银行贾某某(系原告妻子)欠款人:熊方树2016年6月30日”。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无果。2017年5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熊方树委托原告王月林做广告宣传设计,应及时支付原告广告设计费。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1000元,有被告向其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方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月林欠款2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熊方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4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营业部袁山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 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端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