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民终5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冬玲、胡国明与余云、廖香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云,何冬玲,胡国明,廖香兰,昆山北区房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8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余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何冬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胡国明。原审被告:廖香兰。原审第三人:昆山北区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上诉人余云因与被上诉人何冬玲、胡国明、原审被告廖香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4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余云收到一审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稚群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