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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德奇与李磊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奇,李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4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奇,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磊,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山东省曹县。上诉人李德奇因与被上诉人李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7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德奇上诉请求:驳回李磊对李德奇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李磊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应该李德奇发放工资。李德奇与李磊之间无雇佣合同关系,应由工程承包人李某某发放工资。材料员陈某某是李某某的亲戚,都是跟李某某干的。李磊辩称,李磊不知道李某某是不是老板,每次工资都是李德奇发放的,发工资的时候也是给李德奇打电话要,是给李德奇干的活,一审判决正确。李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德奇支付李磊工资10550元。一审法���认定事实:2015年7月,李磊经工地材料员陈某某介绍到XX工地上干活至2016年1月,工种为电焊工。XX项目由XX公司承包,并将劳务分包给XX公司等两公司。李磊称李德奇是挂靠在XX公司的。李磊干完活后,工资未发放完毕,由项目经理屈某某及材料员陈某某发给工资单一张,载明:李磊总出勤天数75工日,170元/天,借支2200元,剩余10550元。2016年4月,李磊等人找李德奇要拖欠工资,李德奇未给,但在李磊等人的“XX项目员工工资表”的背面写明:“李磊、李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以上四人工资由XX发放。4月底发放完”,并签名。该份工资表显示李磊从事电焊工,月薪5100元,总出勤天数75天,工资总额12750元,借支2200元,应发工资10550元。李德奇至今尚未支付上述工资,李磊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另查明,与李磊等人同在涉案项目上干活的刘某和冷某某等人的工资亦是由李德奇发放的,且在李德奇支付完拖欠工资后,由李德奇书写“本人在XX工程工作中的所有工资全部结算,与XX公司及XX无任何经济关系”并让收款人刘某和冷某某签字确认。一审法院认为,李德奇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民事诉讼权利。根据李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确实在XX提供劳务,并受李德奇派驻项目人员的管理。根据李德奇在李磊等人工资表后签字确认的行为,以及冷某某、刘某等人工资均由李德奇而非XX公司支付的行为,足以确认李磊的欠付工资应由李德奇支付,故对李磊要求李德奇支付拖欠工资1055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等法律规定,判决:李德奇于判决��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李磊支付拖欠工资1055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德奇提交初某某向李某某汇款的汇款单,用以证明:李德奇雇佣初某某管理账目,初军伟向李某某汇款支付了工人工资,李磊是李某某找来的工人,李德奇不认识李磊,应由李某某向李磊支付工资。李磊质证认为,对汇款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汇款单是2015年1月份的,李德奇在工资表背面签字是2016年4月份,2015年1月份时李磊还没有到工地去干活,汇款单与本案无关,李磊与李某某无关,李磊是陈某某介绍来的,是给李德奇干活的;李磊不清楚陈某某与李某某是什么关系,李磊的工资一直是李德奇发放,生活费也是李德奇发放。李德奇二审时陈述,李德奇把涉案工程承包给李某某,但是双方没有合同;XX项目员工工资���上,“李磊、李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四人工资由XX发放,四月底发放完”,是由李德奇所写,原因是李某某跑了,应该李某某发放,为了工人工资和管理人员收入不受损失,由李德奇接手代管,李德奇得为工人负责。本院认为,李磊不认可汇款单的真实性,李德奇亦仅提交向李某某的汇款单,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李德奇认可与李某某之间没有合同,故本院对李德奇提交汇款单不予采信,对李德奇所述李磊是李某某找来的工人的事实不予认定。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李磊向李德奇索要工资而引发的争议,属劳务合同纠纷。鉴于李德奇未能证实李磊系李某某雇佣的工人,李德奇亦在XX项目员工工资表上签字,认可应当向李磊发放工资,故一审判决李德奇向李磊发放工资正确��综上所述,李德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李德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海涛审判员  何菊红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