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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继诉马建武、马耀祥、丁耀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继,马建武,马耀祥,丁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马继,男,回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011*********39),大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塞上江***********1室。被执行人:马建武,男,回族,1957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011*********18),小学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21室。被执行人:马耀祥,男,回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011*********12),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1室。被执行人丁耀武,男,回族,1954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011**********9),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朝************西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00万元、利息24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340元,执行费1494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车管、土地、银行等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吴忠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马建武名下有一套车库,但是该车库上已设定抵押权并且已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所以上述财产暂时无法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去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进行查找被执行人的线索,均未找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我院将上述执行经过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赵国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