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城区分理处、姜珏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城区分理处,姜珏昌,邢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91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城区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563号,组织机构代码:73061481-3。被执行人姜珏昌,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邢秀娟(系被告姜珏昌之妻),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新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