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卫强与被执行人王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卫强,王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56号申请执行人:白卫强,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王少峰,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卫强与被执行人王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和白卫强于2017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2月1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少峰于2017年7月27日履行人民币20000元,对剩余款项王少峰与白卫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王少峰于2017年8月27日前支付白卫强本金5000元,于2017年9月27日前支付白卫强本金5000元,于2017年10月27日前支付白卫强本金5000元,于2017年11月27日前支付白卫强本金5000元,于2017年12月27日前支付白卫强本金及利息3940元,同日白卫强将该款领取,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白卫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侯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