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3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大瑞与林哲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大瑞,林哲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909号原告林大瑞,男,汉族,1947年2月19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兰文旭,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林哲,女,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受理原告林大瑞与被告林哲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漏列诉讼请求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大瑞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大瑞负担。审判长  吕民革审判员  相庆磊审判员  常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