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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8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秋江支行与徐玉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秋江支行,徐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8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秋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阮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7093711-8。被执行人:徐玉根,男,1954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秋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徐玉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因徐玉根年岁已高所有存款已扣划,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702民初4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善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宏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