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富林与张强、唐庆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林,张强,唐庆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刘富林,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张强,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户籍地:庄河市。被执行人:唐庆有,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户籍地: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刘富林与被执行人张强、唐庆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借款40000元(诉讼费1400元、执行费5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强、唐庆有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家兴审判员 孙学新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