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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严亦亮与赵洪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亦亮,赵洪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81民初1177号原告:严亦亮,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宏志,广西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洪华,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亦亮诉被告赵洪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亦亮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亦亮承担。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