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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滕红霞、张开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红霞,张开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174号申请人:滕红霞,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亮,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开发,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铜陵市建安小学教师,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滕红霞与张开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滕红霞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张开发名下的公积金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滕红霞以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滕红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开发名下的公积金(账号00×××01)人民币16万元整。二、冻结申请人滕红霞在浦发银行铜陵分行(账号62×××58)的银行存款4.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