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建伟与被执行人张树林、张凤岐、万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伟,张树林,张凤岐,万冬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562号申请执行人罗建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树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凤岐,男,汉族被执行人万冬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建伟与被执行人张树林、张凤岐、万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第8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张树林、张凤岐、万冬霞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罗建伟借款本息人民币7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财产不能及时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562号案件的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王建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