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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粉娥与刘根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粉娥,刘根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李粉娥,女,生于1964年6月29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刘根政,男,生于1962年4月13日,住洛南县。执行申请人李粉娥与被执行人刘根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洛南民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由被告刘根政在判决生效之日内10日内偿还原告李粉娥借款人民币4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根政负担”权利人李粉娥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500元后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执94-3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和解,达成协议,由从第三人麻坪中学执行回的被执行人刘根政的到期债权中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粉娥4500元,其余申请执行人李粉娥予以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回4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民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平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冀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