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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姚前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前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8执386号被执行人:姚前进,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姚前进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8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姚前进的银行存款105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