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4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詹碧霞与朱捷羽、朱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碧霞,朱捷羽,朱毓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24民初393号原告:詹碧霞,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方俊浩,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住惠来县,被告:朱捷羽,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住惠来县。被告:朱毓娜,女,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住惠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碧霞诉被告朱捷羽、朱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碧霞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经主动还清欠款,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詹碧霞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碧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78元,由原告詹碧霞负担。审判长 刘金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