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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24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詹碧霞与朱捷羽、朱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碧霞,朱捷羽,朱毓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24民初393号原告:詹碧霞,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方俊浩,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住惠来县,被告:朱捷羽,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住惠来县。被告:朱毓娜,女,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住惠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碧霞诉被告朱捷羽、朱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碧霞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经主动还清欠款,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詹碧霞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碧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78元,由原告詹碧霞负担。审判长  刘金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