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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玉莲与王志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莲,王志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572号原告刘玉莲。委托代理人陈端福。被告王志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向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莲诉被告王志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玉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莲撤回对王志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刘玉莲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