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艾维富虹(湖南)锌业有限公司与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维富虹(湖南)锌业有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437号申请执行人:艾维富虹(湖南)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赤岗路189号。法定代表人:KoenDemesmaeKer。被执行人: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湘珠路216号。法定代表人:袁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湘珠路216号。法定代表人:覃永强。申请执行人艾维富虹(湖南)锌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2017年7月17日,因被执行人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本院(2017)湘0204执437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艾维富虹(湖南)锌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艾维富虹(湖南)锌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