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瑞安市远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杨先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安市远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杨先煌,许飞,许鹏举,李中伟,孙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7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远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七村建城南路8号后首。法定代表人:许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瑞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先煌,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原审被告:许飞,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审被告:许鹏举,男,1982年9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审被告:李中伟,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审被告:孙海荣,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上诉人瑞安市远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杨先煌及原审被告许飞、许鹏举、李中伟、孙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5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瑞安市远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瑞安市远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瑞安市远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7006元,减半收取3503元,由瑞安市远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卓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