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号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申请执行李振军、冯林会、李振兵、李阳、郝江风实现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李振军,冯林会,李振兵,李阳,郝江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号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采桑村。负责人:靳富金,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振军,男,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城关镇县道中心街南。被执行人:冯林会,女,198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城关镇县道中心街南。被执行人:李振兵,男,198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城关镇县道中心街南28号。被执行人:李阳,女,1987年4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城关镇县道中心街南28号。被执行人:郝江风,女,汉族,1975年11月8日生,住林州市城关镇龙头山村160号。本院在执行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申请执行李振军、冯林会、李振兵、李阳、郝江风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郝江风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账户250704427206上的存款及利息全部扣划至林州市人民法院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党保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文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