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4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郭玉刚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刚,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416号原告:郭玉刚,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献卫、胡云龙(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38号浙商大厦第8层5-6和第9层1-8号。负责人:刘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华(一般授权代理),女,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刚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刚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郭玉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玉刚负担。审判员 肖珍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代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