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云峰与何鄂军租赁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杨云峰被执行人:何鄂军杨云峰与何鄂军租赁纠纷一案,西宁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宁仲裁字第70号仲裁裁决:一、何鄂军向杨云峰支付房租18154元;二、何鄂军向杨云峰支付水、电、物业费6850元;滞纳金2824元;三、何鄂军向杨云峰丢失燃气锅炉价值6800元,承担被损坏锅炉维修费1600元;四、何鄂军向杨云峰支付违约金53750元;五、何鄂军向杨云峰赔偿损失8362元。本案仲裁费6500元何鄂军承担4516元,杨云峰承担1885元。以上何鄂军应给付杨云峰合计人民币102955元,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日内付清。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何鄂军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杨云峰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102955元及申请执行费1444元转入我院账户,我院已将上述款项于7月25日给付申请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宁仲裁字第70号仲裁裁决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