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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家勇犯绑架罪申诉一案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01刑申9号王家勇:你为你犯绑架罪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0516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151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未参与绑架不应被认定构成绑架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本院(2000)武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了王家勇(绰号为“黑子”)伙同李文斌、陈龙等人参与了1999年6月12日绑架案(以下简称“1999年绑架案”)的事实。同案犯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对此事实均供认不讳。从被害人陈某某一方看,其两次经过正当程序对你的照片进行了准确指认,没有证据证明其辨认过程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对其辨认结果应予采信。就你本人而言,你在本案原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时不承认你的绰号为“黑子”,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对此事实予以了承认。在本案原二审开庭审理时你亦承认你的绰号为“黑子”。在原二审庭审中,陈龙、李文宾(同“李文斌”)、万成武作为证人出庭接受了询问,你申诉称该三人的证言否认了你系1999年绑架案中的王家勇,但通过该三人在原二审庭审上的陈述可知,他们对你是否是1999年绑架案中的王家勇均表示不知道、不清楚,且对该绑架案实施情况的陈述与其在1999年绑架案审理期间时的供述明显矛盾,其在本案原二审庭审中的证言不能予以采信。你又称你非警方当年网上通缉的王家勇,经审查,对于该网上追逃的过程,当时参与办理1999年绑架案的民警韦某在2014年3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所述内容与你的情况基本可以印证。综合本案所有的事实及证据,本案认定你参与1999年6月12日绑架案的证据确实、充分。综上所述,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