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执4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岑永强与中山市家宝电器有限公司、蔡雪敏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永强,中山市家宝电器有限公司,蔡雪敏,温志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947号申请执行人:岑永强,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中山市家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西。法定代表人:蔡雪敏。被执行人:蔡雪敏,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温志和,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岑永强与被告中山市家宝电器有限公司、蔡雪敏、温志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1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中山市家宝电器有限公司、蔡雪敏、温志和应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向原告岑永强返还货款本金958548及律师费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6792.74元。因债务人中山市家宝电器有限公司、蔡雪敏、温志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岑永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山市家宝电器有限公司、蔡雪敏、温志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7年5月9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社区居民委员会外环路小黄圃路段38号东逸湾五期紫晴苑三街9号的房产,但该房产已被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查封,本院将待禅城法院处理房产时参与分配;于2017年5月9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1057183.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9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