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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3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茂初与蔡锭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茂初,蔡锭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810号原告:沈茂初,男,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被告:蔡锭宏,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原告沈茂初与被告蔡锭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沈茂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茂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沈茂初负担。审判员  黄奕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喜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