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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2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合情与张明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合情,张明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773号之一原告:杨合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若汉,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亮。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俊,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合情与被告张明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合情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合情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合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合情负担。审 判 长  彭 岩审 判 员  刘善宗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晴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