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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胜会与被执行人吴凡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胜会,吴凡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周胜会,男,汉族,1961年6月22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吴凡意,男,汉族,1966年8月17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2017)陕0928执242号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2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柯增旭人民陪审员  何兴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和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