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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松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松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53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松,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2017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松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下旬,被告人黄松伙同他人租赁场地,购买赌博机,并于同年5月初在南昌市西湖区邮电小区7栋3单元102室内开设赌场供人赌博。2016年5月21日晚21时许,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对该赌场进行了调查,当场抓获赌场上分人员李某及涉赌人员数人,并扣押一套六六大顺连线赌博机(8个机位)、一套打渔机(8个机位)、两台宝藏骑兵水果机(各1个机位)。经鉴定,六六大顺连线机、打渔机、宝藏骑兵水果机机型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黄松到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指认赌博机照片、归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证人徐某香、李某、章某、付某等人的证言、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黄松的供述及辩解、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松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博场所,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羁押的五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二、扣押在案的六六大顺连线赌博机一套(8个机位)、打渔机一套(8个机位)、宝藏骑兵水果机两台(各1个机位),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揭水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