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荣乐、陆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乐,陆战,龙永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黄荣乐,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华侨投资区。被执行人陆战,男,1983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龙永兰,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阳朔县。黄荣乐与陆战、龙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战、龙永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荣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6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战、龙永兰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陆战、龙永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荣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陆战、龙永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荣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