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邹金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邹金海,男。被执行人严加庆,男。被执行人蔡金杯。申请执行人邹金海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鲁1122民初59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缴纳32049.2元,(执行费35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将上述执行款发放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邹金海与严加庆、蔡金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