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段磊、周芳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磊,周芳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磊,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伟,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芳芳,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康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龙娥(系周芳芳母亲),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康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大厦。负责人:谭海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段磊因与被上诉人周芳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3民初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伟、被上诉人周芳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龙娥、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并未就张北县南山路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及张北成龙学校的学籍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进行质证,周芳芳及其子女的相关损失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待于进一步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3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段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6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海延林审 判 员 王万军审 判 员 薛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雷 鹏书 记 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