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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字4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南阳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与万盼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万盼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字4426号原告南阳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94853074J(1-1)。法定代表人童武凯,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宇,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盼辉,男,汉族,1989年11月15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盼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南阳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万盼辉的住址查找不到该被告,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其他住址。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住址,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阳绿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