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程庭喜与余同庆、乾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庭喜,余同庆,乾学英,廖丽,程学文,曹助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284号原告:程庭喜,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余同庆,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乾学英,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廖丽,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程学文,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曹助法,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程庭喜诉被告余同庆、乾学英、廖丽、程学文、曹助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余同庆、乾学英、廖丽、程学文、曹助法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庭喜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余同庆、乾学英、廖丽、程学文、曹助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庭喜撤回对余同庆、乾学英、廖丽、程学文、曹助法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1466元,减半收取5733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保全费4520元,予以退还原告程庭喜。审 判 员 胡 婷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