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3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舒城与邓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邓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3民初389号原告:原告舒城,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经商,住武宁县,被告:邓霞,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经商,住武宁县。本院审理原告舒城与被告邓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因考虑到严锦丽是主债务人,她的刑事案件还没有结果,起诉保证人没有意义。故原告请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舒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冬曙审 判 员 高孝明代审判员 李如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仙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