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2财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2017)内0102财保322号王常福与赵江涛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常福,赵江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财保322号申请人:王常福,男,194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委托代理人:XX飞,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百恩,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江涛,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申请人王常福诉被申请人赵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常福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江涛银行存款10万元人民币及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江涛所有的蒙AFD3**号小型轿车。申请人王常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江涛银行存款10万元人民币及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江涛所有的蒙AFD3**号小型轿车。二、冻结申请人王常福银行存款10万元人民币。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