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关现良与马海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现良,马海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947号原告:关现良,男,1981年8月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凤振,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海靖,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现住内黄县。原告关现良与被告马海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关现良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关现良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现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51元由原告关现良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永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