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犇犇与陈骞、陈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犇犇,陈骞,陈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642号原告:李犇犇,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XX,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骞,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正,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犇犇为与被告陈骞、陈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犇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犇犇负担.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任宣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