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5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覃功、莫繁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覃功,莫繁强,韦善明,郑方园,覃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5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覃功,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莫繁强,男,1964年2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韦善明,男,1948年10月26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一审被告郑方园,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林县。一审被告覃燕飞,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再审申请人覃功、莫繁强与被申请人韦善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桂0125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再审申请人覃功、莫繁强在申请再审时,提交了部分转帐给被申请人韦善明的银行往来记录,证明其有在一审审理认定事实以外的还款记录,属出现新的证据。本院认为,覃功、莫繁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㈠项规定的情形,应予以进入再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㈠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继人审判员 黄英艳审判员 谭子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