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耿庆学、桓台县鑫烨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庆学,桓台县鑫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395号申请执行人:耿庆学,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桓台县鑫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义和村。法定代表人:耿贤品,经理。耿庆学与被执行人桓台县鑫烨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桓劳人仲案字(2016)第47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桓劳人仲案字(2016)第475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祖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