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卢明与杨国勤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明,杨国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3341号申请执行人卢明,男,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武,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国勤,女,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原告卢明诉被告杨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20民初1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顾 威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杰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王飞宏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