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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7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云南英茂集团有限公司与刘纯青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英茂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7078号起诉人:云南英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号英茂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48249D。法定代表人:吴志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男,1978年4月3日生,系云南英茂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审计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玲,女,1988年11月25日生,系云南英茂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审计部员工。本院收到起诉人云南英茂集团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刘纯青起诉状。起诉人云南英茂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立即向起诉人偿还借款45077.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起诉人刘纯青原系起诉人的员工,接受起诉人的派遣到澳大利亚工作,其中2013年1月之后到澳大利亚澳英公司工作并由澳英公司支付薪酬,在澳工作期间,为延续国内的社保和公积金,经被起诉人同意,由起诉人借款为其垫付了其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被起诉人偿还了2013年度之前和2014年度的部分借款代垫费用,没有偿还2014年度部分、2015年度和2016年1-3月其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共计45077.2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起诉人应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虽经本院释明,因起诉人坚持直接提起诉讼,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云南英茂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