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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库伦旗宏隆经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库伦旗宏隆经贸有限公司,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1财保9号申请人:库伦旗宏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法定代表人:徐方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武伦俭,该公司经理。因申请人库伦旗宏隆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商品购销协议纠纷,2017年7月26日锦州仲裁委员会致函本院,请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申请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随函转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库伦旗宏隆经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XXXX万元的白砂糖、绵白糖等予以查封。申请人已经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经审查,本院认为,由仲裁机构移交的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XXXX万元的白砂糖、绵白糖(产品)等,查封期间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秦 晋审 判 员  王玉英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