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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叶炳盛与浦城县华隆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炳盛,浦城县华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493号原告:叶炳盛,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兆华,浦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浦城县华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南浦五里塘197号。法定代表人:陈照荣,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勇,浦城县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叶炳盛与被告浦城县华隆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叶炳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炳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炳盛撤诉。案件受理费5783元,减半收取2892元,由叶炳盛负担。审判员  徐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思 微信公众号“”